学校网站 ・ 设为首页 ・  
在编在岗教职工慰问工作规定

浏览:534次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7日
在编在岗教职工慰问工作规定
为切实体现学校党政和工会组织对教职工的关心,让广大教职工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把探视慰问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和衢州市总工会转发《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慰问对象
(一)教职工生病住院;
(二)教职工结婚、生育;
(三)教职工退休离开岗位;
(四)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去世;
(五)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
二、慰问经费标准及报销办法
(一)教职工当年生病住院的慰问标准为1000元,可以实行现金慰问;同一教职工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严格按照《衢州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二)教职工结婚、生育的慰问标准为500元,不得现金慰问。严格按照《衢州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教职工退休离开岗位的慰问标准为1000元,以纪念品形式发放。严格按照《衢州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四)教职工去世的慰问标准为2000元,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慰问标准为1000元,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格按照《衢州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五)生活困难教职工的慰问金额视情况定在800-3000元,严格按照《衢州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探视慰问办法
(一)学校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副高职称及以上者,生活困难教职工或因公负伤者,由学校分管领导、工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慰问;其他人员原则上由其所在分工会负责慰问;
(二)生活困难教职工的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校工会网站可下载),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分工会主席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工会。当年的困难教职工补助条件及金额分档标准,由校工会提交学校党政会议决定,一般每年底由校工会统一安排慰问走访;特殊情况由各分工会及时通报校工会,加强沟通,酌情、及时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衢州学院关于在编在岗教职工探视慰问事宜的若干规定》(衢院工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衢院工发〔2018〕4号
Copyright ©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衢州学院工会 版权所有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78号  邮编:324000  电话:0570―8015011 8025699  邮箱:qzxygh@qz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