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两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管理和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两代会”讨论、处理的议案。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两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制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两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人数5―8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由“两代会”两委会提名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当届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到期换届,可以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两代会”负责,在校工会的指导和本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完成代表的提案征集、审理、检查、反馈工作。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关系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征集提案。对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提案,向“两代会”提出列入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梳理、研究和审议,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专题会议,决定提案是否立案;
(四)对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提案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项项有交待;
(五)总结提案工作经验,探索提高提案质量和审理工作水平的办法,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适时评选优秀提案。
第三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六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两代会”代表。一般由教职工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并需亲自签名。
第七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整改措施和建议三部分,整改措施和建议要具体,书写要清楚,一式两份。
第八条 提案范围内容:
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关学校改革发展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三)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四)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大的建议和方案。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
每次召开“两代会”前征集。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 提案人一般将撰写的提案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汇总后按规定时间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二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落实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后二个月内,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立案提案的处理建议,经委员会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后报校工会领导。工会适时召开提案工作交办会,布置提案交办工作并将提案交办单落实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地落实提案处理工作。凡有条件落实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落实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落实;确实无法落实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落实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落实。及时与提案人沟通、面商,并将提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反馈,同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努力做到沟通率、回复率、办结率、回访率达100%。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完结后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向提案人反馈意见,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作提案工作(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等)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