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精神和扶难帮困传统美德,建立健全我校帮困互助体系,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帮助教职工解决燃眉之急,决定建立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在校党政的关心支持下建立,由全校在职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帮困互助资金,目的在于对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经济周转给予一定的帮助。
第三条 基金会遵守“自愿参加”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我校工会会员,经所在分工会审核确认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缴纳相关经费后,即成为本基金会会员。
第五条 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入会申请。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享有本基金会帮助;有权按第十六条规定了解并监督基金使用情况。新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一个月后才能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按时偿还所借款项;积极宣传基金会章程,协助配合基金会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并接受校工会领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3名,秘书1名。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及相关人员组成,任期三年。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根据本章程规定,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核实申请借款人员的情况,审核并决定借款金额。
第四章 基金来源
第十条 基金来源主要为:
一.两校分设按人头分得的帮困互助基金经费;
二.每年新进人员学校行政一次性按每人300元拨入经费;三.基金经费、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由学校工会财务代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自离开之日起即失去会员资格。若离开半年内不办理退会手续,会费作为对基金会的捐款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休时,即自动退会,会费本金原数退还,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基金收支情况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审查一次,审查结果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学校工会委员会、“双代会”通报。
第六章 借款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向基金会借款一般情况下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20000元。
第十六条 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五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十个月,逾期未还的,从会员的工资和津贴中扣除,直至还清借款。
第十七条 借款对象及借款标准:
一、会员本人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医保范围内自理医疗费用达到2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借款10000-20000元;
二、会员家庭遭受水灾、火灾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一次性借款10000元;
三、会员家属(指已婚会员的配偶和其扶养的子女,未婚会员的父母)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借款5000-10000元。
第七章 借款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基金借款条件、提出借款申请的会员,应如实填写,同时提供有效票据和有关情况说明,报所在分工会,由分工会负责对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核并决定借款金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一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修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