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制定议事规则,旨在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使会议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工会和教代会执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
(一)两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急事可临时召集。
(二)两委会会议由工会主席(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席(副主任)主持。
(三) 两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报告校工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四) 两委会会议参加成员为学校两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也可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内容时进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出会场。相关人员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发有关书面材料的,应提前3天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分发。
(五)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的、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三、议事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精神,研究党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及上级工会重要指示的布置落实措施。
(二)研讨工代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审定两代会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工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三)研究解决学校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两代会决议情况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处理两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以及民主管理有关事项。
(五) 研究决定推荐上报的劳动模范、师德标兵、“三育人”先进等评优评先人选。
(六)研究审定校工会举办的重大活动、会议、培训等有关事宜。
(七)研究审定工会工作的各类规章制度。
(八)研究审定疗休养、生活福利等经费预算相关工作。
(九)研究审定困难教职工帮扶及相关工作。
(十)研究决定校工会组织建设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其它需两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议事程序和规定
(一)议题的确定。凡提请两委会审议的议题,在会议前3个工作日由副主席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工会主席(或学校分管领导)审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会议的准备。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三)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需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
1.未经会前审定的;
2.会前准备不充分的;
3.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
4.会上临时动议的。
(四)两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委员对讨论的议题要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凡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由与会人员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与会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决定。下列情况一般不做决议:一是没有列入议程的问题;二是未经论证或论据不足的议题;三是通报的问题。
(五)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对会议重要事项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并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报送工会领导和有关单位执行。
五、会议决议的贯彻和落实
(一)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任何会议成员无权改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特殊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根据程序提交主席办公会复议,或由主席征得多数会议成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也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二)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副主席负责落实,办公室协助分管副主席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分管副主席反馈督办结果。
六、本规则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衢院工发(2016) 13号